湖南凯旋长潭西线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诉湖南长韶娄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土地侵权纠纷案二审、再审,胜诉,减免赔偿金额1.5亿余元
发布时间:
2023-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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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湖南长韶娄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韶娄公司)因与上诉人湖南凯旋长潭西线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潭西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01民初11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2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长韶娄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亚萍、苏乾良,上诉人长潭西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郁武、李欣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
(2018)湘民终87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长韶娄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含浦街道大坡村长韶娄高速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罗亮,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亚萍,湖南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乾良,湖南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凯旋长潭西线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新姚南路222号御邦国际广场906室。
法定代表人:刘开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郁武,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欣宇,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湖南长韶娄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韶娄公司)因与上诉人湖南凯旋长潭西线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潭西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01民初11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2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长韶娄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亚萍、苏乾良,上诉人长潭西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郁武、李欣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长韶娄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改判驳回长潭西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2、判令长潭西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一、长韶娄公司修建赤江互通工程系社会公共利益之需要,由政府授权并要求建设,主观上不存在过错,不构成财产损害赔偿侵权责任,一审法院忽略这一基本事实背景和侵权责任要件,所作出的判决是错误的。二、一审判决认定长韶娄公司临时和永久性占用长潭西公司土地,判决长韶娄公司赔偿土地占用费共计1070余万元,是认定事实错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三、一审判决长韶娄公司赔偿长潭西公司天桥和排水、防护等工程损失,却对长韶娄公司已为长潭西公司修复或改建上述设施的事实只字不提,实属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四、一审判决长韶娄公司赔偿长潭西公司广告牌损失58万余元缺乏事实依据,长潭西公司提供的广告牌损失证据不具有证明力。五、涉案恢复、改建后的相关路面、排水、防护等工程,应由交通主管部门组织验收,长韶娄公司无权进行验收。
长潭西公司答辩称:一、长潭西公司有主张权利的基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其权利属于用益物权;二、为了公共利益修建赤江互通并不能成为损害长潭西公司用益权后不予赔偿、补偿的理由;三、长韶娄公司修建便道只是保证道路可以通行,但其临时占用的土地面积远远大于便道,对其占用的土地应按湖南省交通厅的补偿标准予以补偿;四、针对永久占地的问题,双方对于面积无异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了土地补偿的相应标准,不因是划拨或出让用地有所区分。天桥、广告牌被毁损,应予补偿;五、长韶娄公司主张对其破坏的长潭西公司的资产已经进行了修复不是事实;六、关于路面修复问题,其修复主体应是长韶娄公司,省政府只是验收的权利主体。
长潭西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第一项判决,改判由长韶娄公司向长潭西公司支付临时占用土地补偿费用28565617.5元,永久性占用土地损失赔偿103131474元,共计131697091.5元;2、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第二项判决,依法重新对长韶娄公司损毁的肖家冲立体交叉桥损毁时的造价(市场价格)进行鉴定,参考重新鉴定的结论予以改判;3、请求撤销原审第三项判决,依法重新对长韶娄公司损毁的1.49公里的排水工程、防护工程、绿化工程、涵洞与接线工程以及交通安全工程损毁时的造价(市场价格)进行鉴定,参考重新鉴定的结论予以改判;4、撤销原审第五项判决,改判由长韶娄公司向长潭西公司赔偿通行费收入损失12600625元;5、请求由长韶娄公司承担本案上诉费用。事实与理由:一、关于长韶娄公司临时和永久占用长潭西公司红线内土地问题,一审判决事实认定不清,法律适用错误,违反法定程序。二、关于长韶娄公司毁坏长潭西高速天桥造成的损失,一审判决事实认定错误,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三、关于长韶娄公司因其施工毁坏1.49公里的排水工程、防护工程、绿化工程、涵洞与接线工程以及交通安全工程的损失,一审判决事实认定错误,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四、关于长韶娄公司施工期间影响通行费收入的损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长韶娄公司答辩称:一、长韶娄公司临时占用1.49公里土地建设赤江互通是合法行为,没有造成长潭西公司的损失,长潭西公司主张参照《湖南省交通运输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计算临时土地占用费没有依据,其该项上诉理由不成立。二、长韶娄公司并非赤江互通的权利和责任主体,赤江互通没有计入到长韶娄公司的收费里程,长韶娄公司不存在永久占用长潭西公司土地的情形,长潭西公司向长韶娄公司主张永久占用费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三、长韶娄公司已经按要求对毁损的长潭西高速天桥和1.49公里所涉附属设施进行恢复,没有造成长潭西公司的经济损失,不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无需再对涉诉工程进行造价评估。四、长韶娄公司建设赤江互通时为长潭西高速修建了便道,没有对通行费收入造成损失。
长潭西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判令长韶娄公司就临时和永久占用湖南省长沙至湘潭的土地向长潭西公司赔偿人民币131697091.50元;二、判令长韶娄公司就毁坏天桥和广告牌等设施向长潭西公司赔偿人民币3044980元;三、判令长韶娄公司对因其施工毁坏且无法修复的1.49公里所涉排水工程、防护工程、绿化工程、涵洞接线工程以及交通安全工程向长潭西公司赔偿人民币14689529元,同时,长韶娄公司对其毁坏但之后已修复的营运主线1.49公里进行竣工验收,并承担质量保证责任;四、判令长韶娄公司就其施工期间影响通行费收入向长潭西公司赔偿人民币12600625元;五、判令长韶娄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03年5月7日,湖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向省交通厅作出《关于长沙至湘潭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湘计基础[2003]284号),同意由澳门凯旋公司独资建设,并指示抓紧筹建项目法人,项目法人负责该项目的筹资、建设、经营和管理。2003年8月26日,湖南省交通厅与澳门凯旋公司签订《湖南省长沙至湘潭特许经营合同》,湖南省交通厅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的授权,授予澳门凯旋公司在三十年特许期(含三年建设期)内设计、建设、运营和维护,以及向通行者收费的专属权和向附属设施的使用者合法收费的专属权。澳门凯旋公司应当在特许期内自负费用负责和沿线服务区的设计、建设、运营、管理和维护。澳门凯旋公司在特许期内有权运营的所有资产、设备和设施,并且有权运营高速公路的配套设施及沿线的服务区,在国家法律法规的条件下包括:加油站、汽车维修、餐饮业、旅游服务业、广告等相关产业。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在授权经营管理的特许期内,该项目的经营权、公路资产(指公路本身及其附着物)的使用权归属于澳门凯旋公司,公路资产之外的其他相关资产的所有权归属于澳门凯旋公司,但不计入澳门凯旋公司的投资。澳门凯旋公司将负责组建项目公司(即长潭西公司),由项目公司建设和经营。本合同以及与合同相关的政府文件、合同附件所赋予澳门凯旋公司的权力、权利、利益和优惠等应同样赋予为本合同履行至目的而设立的项目公司。澳门凯旋公司依法应当取得被征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湖南省交通厅应当负责申办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证至澳门凯旋公司名下。在本项目附近湖南省交通厅不得进行任何竞争性的建设规划;如果依照法律、法规而确实必须另建收费公路,则应当优先考虑澳门凯旋公司投资建设。澳门凯旋公司在对本公路项目进行修建和运营过程中,因长沙、湘潭市政府根据社会的需求和国家的发展,需要扩建各项基础设施,与本项目发生冲突需损坏本公路项目的局部或短期内中断澳门凯旋公司收取车辆通行费而导致澳门凯旋公司的一切经济损失,湖南省交通厅应按照国家有关公路的法律法规与扩建之相关部门或单位洽谈和协调,对澳门凯旋公司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给予全部补偿。2005年11月16日,国土资源部向湖南省人民政府作出《关于长沙至湘潭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国土资函[2005]1073号),批准建设用地191.9681公顷,划拨给长潭西公司,作为工程建设用地。2006年12月31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作出《关于长潭西线高速公路设站收费有关事项的复函》(湘政办函[2006]228号),同意设置学士、湘潭两个主线收费站和栗山塘、白泉两个匝道收费站,收费期限自2007年1月1日至2034年12月31日;属经营性收费,在经营期内由长潭西公司经营管理。自2004年10月28日开工建设。2007年2月6日通车试运营,2011年12月1日正式通过竣工验收,评定质量等级优良。
2003年10月10日,湖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向长沙市计委作出《关于长沙经灰汤至韶山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湘计基础[2003]754号),同意建设该项目,长沙至灰汤段按平原微丘区级公路标准建设,灰汤至韶山段按平原微丘区级公路标准建设。2004年2月19日,湖南省建设厅、湖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联合发布《关于下达湖南省2004年重点建设项目的通知》(湘建[2004]44号),确定湖南长花灰韶旅游公路项目为湖南省2004年重点建设项目。2004年6月30日,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向长沙市计委作出《关于同意对长沙经灰汤至韶山工可报告进行技术标准调整的批复》(湘发改交能[2004]553号)文件,同意该项目起点由的栗山互通变更为学士互通。2004年9月24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向长沙市人民政府作出《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长花灰韶公路建设经营及收费经营期限的批复》(湘政办函[2004]183号),同意该公路由湖南长花灰韶旅游公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依法投资、建设、经营与管理,该公路工程竣工后设立经营性收费站,收费期限为30年。2004年11月30日,湖南省交通厅向长沙市交通局作出《关于长沙经灰汤至韶山一期工程(长沙初步设计的批复》(湘交计统字[2004]770号),对该项目初步设计进行批复。
2010年3月4日,长韶娄公司成立。2010年7月21日,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向长韶娄公司作出《关于湖南省长沙至韶山至娄底初步设计的批复》(湘交计统[2010]301号),批复长韶娄高速公路设置赤江互通式立交。2011年4月13日,国土资源部向湖南省人民政府作出《国土资源部关于长沙至韶山至娄底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国土资函[2011]210号),批准建设用地912.2708公顷作为长韶娄高速公路工程建设用地。2011年7月20日,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向湖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作出《关于长韶娄高速公路长沙城市快速干道施工图设计文件的批复》(湘交基建[2011]359号),2013年3月22日,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向省高速公路管理局作出《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长韶娄高速公路K0~K12+600段变更设计方案的批复》(湘交办函[2013]162号),2013年11月18日,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向省高速公路管理局作出《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长韶娄高速公路K0+000~K12+600段施工图设计变更的批复》(湘交办函[2013]887号),以上批复最终确定长韶娄高速与长潭西高速交于赤江,设赤江枢纽互通一处。2014年4月8日,湖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向长韶娄公司作出《湖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关于新建长韶娄高速公路赤江互通穿越行政许可的批复》,批复:新建长韶娄赤江互通SK3+219.08、SK3+385A匝道及SK3+671.23三处与交叉,并需拆除长潭西SK3+300原有人行天桥;穿越施工采用在,对新建三座下穿桥、一座拆除桥采用全封闭施工;原则同意新建长韶娄高速公路穿越长潭西线高速公路建设方案;穿越工程应无害通过高速公路,不得损害高速公路和第三人的权益,如损坏高速公路设施,应按标准予以赔偿和恢复;因工程施工对路产设施(包括路基、路面、边坡、绿化和排水等)损坏的修复由湘潭管理处负责验收,长潭西线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参加,验收费用由长韶娄公司承担。
2014年5月2日,湖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湘潭管理处长潭西路政中队向长韶娄公司发出《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编号:003),湖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湘潭管理处长潭西路政中队在巡逻中发现长韶娄公司在附属设施的违法事实,责令长韶娄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接受路政大队进一步调查处理。
2014年5月24日,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向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递交《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长韶娄高速公路与赤江互通交叉施工有关问题的报告》(湘交办函[2014]316号),湖南省交通运输厅有关意见如下:一、关于建设期间因施工造成的路产损失补偿问题。湖南省交通运输厅意见:因建设造成的路产损失按不低于原有技术标准予以恢复,不能恢复的适当予以一次性补偿,即拆除天桥两侧广告采取“拆一补一”方式,在长韶娄高速公路新建天桥补偿一处同等面积的广告位,空档期经与广告经销商协商后进行补偿。拆除原有一处天桥,如新建互通能满足原有天桥功能,原天桥费用可不予补偿,但天桥拆除后如造成路地矛盾,由长韶娄公司负责妥善处理。二、关于建设期间影响车流量补偿问题。按照《关于长韶娄高速公路建设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湘府办阅[2014]17号)第5条第2款执行。三、关于公路占用费补偿问题。因建设需要,需永久或临时占用及用地,按照《湖南省交通运输厅系统行政事业收费管理办法》(湘价费[2011]167号)文件“附件四:破损公路及公路设施赔补偿费和公路占用费项目及标准规定第九项(6),临时占用公路(含路面、路肩和公路用地),收取2元/1平方米·天,最长期限一年”收取。按照往常惯例,一般采取一次性支付50—70万元打包方式解决,如长株高速公路接长永高速公路按50万元打包,东常高速公路接益常高速公路按70万元打包。近年来,湖南省交通运输厅采用此方式解决“高接高”施工占用事项20多起。湖南省交通运输厅意见:此次永久和临时占用费及不需要恢复的路产按照50-100万元打包一次性补偿。四、关于交叉施工质量保证金问题。长韶娄公司应保证赤江互通的工程建设质量,在2年的质量保证期内出现的任何质量缺陷问题,长韶娄公司应无条件负责修复,并出具工程缺陷责任质量保证承诺书。同时,长韶娄公司可以以现金担保或通行费担保形式向长潭西公司提供保证。如采取现金保证方式,由长韶娄公司和长潭西公司商定保证金金额;如采取通行费担保形式,可由省高速公路管理局监督执行。如缺陷工程修复金额无法确定,可采取“现金+通行费担保”形式,现金金额按该段建安工程费的5%确定。现金保证金由省高速公路管理局监管,对存在争议的缺陷问题由省高速公路管理局依据行业规范裁定。五、关于长韶娄高速公路建成通车后影响交通流量补偿问题。长韶娄高速公路建成通车分流是全省高速公路路网形成的结果,湖南省交通运输厅认为路网形成的分流属政策性因素影响,因涉面广不应进行补偿,以避免引起其他BOT项目的连锁反应。长潭西公司提出的长韶娄高速公路建成通车后影响交通流量补偿问题与赤江互通建设本身无关,不能影响该互通建设,可暂不考虑给予补偿,应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以及特许经营合同,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
2014年7月30日,长韶娄公司向湖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安委办呈递《关于长韶娄高速与长潭西高速交叉相接车辆改道路段有关情况的报告》及附件,报告称,赤江互通具体施工组织为:先对长潭西高速赤江互通段约1.5公里进行临时改道,不影响其正常经营,再进行长潭西高速主线部分桥梁和路基施工,施工完成后长潭西原路通行;工期从2014年7月10日至11月25日共5个半月,11月25日恢复主线通车。
2014年7月10日,由长韶娄公司负责的赤江互通工程正式开工。2014年12月31日,长韶娄高速公路建成通车。在赤江互通工程修建过程中,长韶娄公司临时占用红线内土地面积81616.05平方米(122.424亩),长韶娄公司临时占用长潭西公司土地的时间为2014年7月10至2014年12月31日,其中永久性占用土地面积47659.83平方米(71.490亩),毁坏肖家冲分离式立体交叉桥梁和该桥梁正反两面的广告牌及另外两座立柱广告牌。根据长潭西公司提供的湖南鑫路广告有限公司与常德金力钢结构有限公司签订的《户外立柱广告牌设计制作安装合同》,该合同中约定“双面跨线桥广告牌造价为每平方米660元,按实际面积计算。”长潭西公司损毁的肖家冲立体交叉桥梁正反两面的广告牌的面积为336平方米,按照每平方米造价660元,该桥梁正反两面广告牌的造价共计221760元。根据长潭西公司提供的湖南田苑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常德金力钢结构有限公司签订的《户外立柱广告牌设计、施工、安装承包合同》(20131113001号)约定“双面立柱广告牌每座为人民币壹拾捌万元整(¥180000.00)。”在赤江互通工程修建期间,长韶娄公司还毁坏了路基路面1.49公里,并毁坏该1.49公里高速公路的排水工程、防护工程、绿化工程、涵洞与接线工程以及交通安全工程,长潭西公司提交了《长潭西线高速公路k2+560~k4+015(不含桥梁)公路施工图预算》,预算造价为14689529元。另外,长韶娄公司在赤江互通建设过程中,为保障长潭西高速的通行条件,为修建了临时道路,长韶娄公司对毁坏的路基路面1.49公里进行了修复,对施工过程中毁损的部分设施进行了恢复或修复,但未对修复后的高速公路路基路面进行验收。
在一审审理过程中,经长潭西公司申请,法院依法委托北京建友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长韶娄公司在赤江互通工程施工过程中损毁的肖家冲分离式立体交叉桥梁及1.49公里的排水工程、防护工程、绿化工程、涵洞与接线工程、交通安全工程等的造价进行鉴定。2017年10月25日,北京建友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作出建友湘(鉴定)字(2017)第62号《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报告》,鉴定结论为:1、肖家冲立体交叉桥梁工程造价鉴定结果为566665.98元。2、1.49公里排水工程、防护工程、涵洞与接线工程、交通安全工程、绿化工程造价鉴定结果为5555424.80元。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湖南省交通厅与澳门凯旋公司签订《湖南省长沙至湘潭特许经营合同》,澳门凯旋公司将负责组建项目公司(即长潭西公司),由项目公司建设和经营;本合同以及与合同相关的政府文件、合同附件所赋予澳门凯旋公司的权力、权利、利益和优惠等应同样赋予为本合同履行至目的而设立的项目公司。因此,基于该《特许经营合同》,长潭西公司对的道路、规划内土地及附属设施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长韶娄公司在赤江互通工程修建过程中,临时和永久占用了长潭西公司的土地,毁坏了长潭西公司的财产,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关于长潭西公司就长韶娄公司临时和永久占用的土地要求长韶娄公司赔偿131697091.50元的问题。长韶娄公司修建赤江互通工程期间,临时占用红线内土地面积81616.05平方米(122.424亩),其中永久占用土地面积47659.83平方米(71.49亩)。
1、关于长韶娄公司临时占用红线内土地面积81616.05平方米(122.424亩)的赔偿问题。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湘价费(2011)167号《湖南省交通运输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规定,临时占用公路土地(含路面、路肩和公路用地),每平方米每天补偿2元,长潭西公司参照该标准进行计算,认为长韶娄公司临时占用长潭西公司土地的时间为2014年7月10至2014年12月31日,共计175天,长潭西公司要求长韶娄公司补偿长潭西公司临时占用土地的金额为:2元/天/平方米×175天×81616.05平方米=28565617.5元。本案中,长韶娄公司在赤江互通建设过程中,虽临时占用长潭西公司的土地,但长韶娄公司在施工期间为保障的通行条件,修建了临时道路,基本保障了的通行条件;结合本案具体案情,依据公平原则,对长潭西公司要求长韶娄公司就临时占用的土地要求赔偿28565617.5元的诉讼请求,酌情支持28565617.5×20%=5713123.5元为宜。
2、关于长韶娄公司永久占用红线内土地面积47659.83平方米(71.49亩)的赔偿问题。长潭西公司主张按照长韶娄公司征用长韶娄高速配套服务区土地的征地拆迁安置补偿费用每亩1442600元标准计算、长韶娄公司应向长潭西公司支付永久性占用土地的费用103131474元没有事实依据。参照长潭西公司申请调取的《长沙先导区2010年第三批次城市圈内报部计划实施项目(联丰市政配套用地)征地补偿汇总表》,该表载明,征地总面积17.1690亩,征地补偿费为1198050.00元,则每亩土地的征地补偿费为1198050.00元/17.1690亩=69779.84元/亩,酌情认定长韶娄公司应向长潭西公司支付的永久性占用土地的赔偿费为:71.49亩×69779.84元/亩=4988560.76元。
综上,长潭西公司就长韶娄公司临时和永久占用的土地要求长韶娄公司赔偿131697091.5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5713123.5元+4988560.76元=10701684.26元。
二、关于长潭西公司要求长韶娄公司就其毁坏天桥和广告牌等设施赔偿3044980元的问题。原审法院委托北京建友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作出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报告》鉴定结论为肖家冲立体交叉桥梁工程造价为566665.98元。另外,长潭西公司损毁的肖家冲立体交叉桥梁正反两面的广告牌的面积为336平方米,每平方米造价660元,该桥梁正反两面广告牌的造价共计221760元。长潭西公司损毁的两座立柱广告牌,每座造价为180000元,两座立柱广告牌造价共计360000元。综上,长潭西公司要求长韶娄公司就其毁坏天桥和广告牌等设施赔偿304498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566665.98+221760+360000=1148425.98元。
三、关于长潭西公司要求长韶娄公司赔偿其毁坏1.49公里所涉排水工程、防护工程、绿化工程、涵洞接线工程及交通安全工程的损失14689529元及长韶娄公司对其毁坏但之后已修复的营运主线1.49公里进行竣工验收并承担质量保证责任的问题。原审法院委托北京建友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作出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报告》鉴定结论为1.49公里排水工程、防护工程、绿化工程、涵洞接线工程及交通安全工程的造价为5555424.80元,故对长潭西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予以支持5555424.80元。另外,长韶娄公司对其毁坏路基路面1.49公里,虽然进行了修复,但是仍未进行竣工验收,故对长潭西公司要求长韶娄公司对营运主线1.49公里进行竣工验收,并承担质量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四、关于长潭西公司要求长韶娄公司赔偿其施工期间影响通行费收入所造成损失12600625元的问题。首先,长韶娄公司为修建了便道,基本上保证了通行条件。其次,长潭西公司未提供确凿充分的证据证明长韶娄公司在施工期间影响其通行费收入及给其造成损失的具体数额。最后,车流量与国家经济活跃度、民众出行计划、周边其他道路修建通车及其自身经营等综合因素有关,与赤江互通建设并无必然因果关系。故对长潭西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一、限湖南长韶娄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湖南凯旋长潭西线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赔偿土地占用费10701684.26元;二、限湖南长韶娄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湖南凯旋长潭西线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赔偿天桥和广告牌等损失1148425.98元;三、限湖南长韶娄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湖南凯旋长潭西线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赔偿其毁坏1.49公里所涉排水工程、防护工程、绿化工程、涵洞接线工程及交通安全工程的损失5555424.80元;四、限湖南长韶娄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对其修复的营运主线1.49公里进行竣工验收,并依据有关行业规范向湖南凯旋长潭西线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承担质量保证责任;五、驳回湖南凯旋长潭西线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851961元,鉴定费249740元,合计1101701元,由湖南凯旋长潭西线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负担550850.5元,由湖南长韶娄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负担550850.5元。
本案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长韶娄公司二审提交的4组证据中,《公路工程交工验收书》4份与本案事实缺乏关联性,不予采信。其它证据均真实、合法且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依法予以认定。长潭西公司二审提交的证据一,《现代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股权所涉及的湖南长韶娄高速公路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项目资产评估说明》与本案事实不具有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证据二《关于损毁重建长潭西高速肖家冲分离式立体交叉桥梁、1.49公里的排水工程、防护工程、绿化工程、涵洞与接线工程以及交通安全工程等的造价鉴定报告(征求意见稿)》并非最终鉴定意见,不具有合法性,不予采信。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清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另查明,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长韶娄高速公路设站收费有关事项的复函》,赤江互通未纳入长韶娄公司的收费里程。2014年7月25日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向长韶娄公司出具《关于医专路过设计方案变更的函》,将医专路过的设计方案由下穿方式改为上跨方式,长韶娄公司据此修建了跨的医专路天桥。赤江互通工程建设过程中,长韶娄公司对施工过程中毁损的的绿化、隔离栅栏、交通安全等设施进行了恢复或改建。在赤江互通工程建设期间被毁损主路段于2014年11月25日正常通车至今。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期间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长韶娄公司修建赤江互通的行为是否侵犯了长潭西公司的财产权益及如何承担民事责任等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本案中,根据湖南省交通厅与澳门凯旋公司签订的《湖南省长沙至湘潭特许经营合同》,长潭西公司对的道路、规划内土地及附属设施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长韶娄公司作为赤江互通工程的建设主体,在修建赤江互通的过程中,未经长潭西公司同意,临时和永久占用规划内土地,并毁坏了的部分附属设施,其行为侵害了长潭西公司合法享有的物权,长潭西公司有权要求长韶娄公司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长韶娄公司上诉主张,其修建赤江互通的行为经政府批准,是合法的建设行为,不应当对长潭西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对此,本院认为,长韶娄公司修建赤江互通的行为虽经政府批准,但仍属由其独立进行的商业性建设行为,长韶娄公司应对建设过程中实施之民事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其关于修建赤江互通经政府批准具有合法性而无需对长潭西公司承担民事责任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一、关于临时和永久占用土地的赔偿问题。长潭西公司上诉主张,一审法院认定的土地占用赔偿数额显著低于实际损失。长韶娄公司则上诉主张原审认定的土地面积及赔偿标准均存在错误且畸高。本院认为,首先,根据查明的事实,长韶娄公司修建赤江互通工程期间,临时占用红线内土地面积81616.05平方米(122.424亩),其中永久占用土地面积47659.83平方米(71.49亩),即长潭西公司主张的临时占用土地面积实质上包含有其主张的永久占用土地面积部分。对此,本院认为,相同土地被持续占用并最终形成永久占用之事实时,应仅计算永久占用费,分段计算势必造成重复赔偿,故长潭西公司主张的永久占用土地面积应当从临时占用土地面积中予以扣除。关于临时占用土地的补偿标准问题,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湘价费(2011)167号《湖南省交通运输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规定,对临时占用公路用地的按每平方米每天2元的标准收费,虽然该规定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不直接适用于本案民事侵权赔偿中,但在无其它直接适用标准的情况下,仍可酌情予以参照适用。对于公路用地而言,其效用主要在于保障正常通行,因而临时占用公路的损害赔偿应当主要考虑对公路通行造成的实质妨碍。本案中,长韶娄公司在赤江互通建设过程中,修建了临时道路,基本保障了的通行条件,基于这一事实,参照《湖南省交通运输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本院酌定由长韶娄公司赔偿长潭西公司从2014年7月10日涉案工程开工之日至2014年12月31日长韶娄高速公路建成通车之日的临时占用土地费2376935.4元[(81616.05-47659.83)×2×175×20%]。
其次,关于长韶娄公司永久占用红线内土地面积47659.83平方米(71.49亩)的赔偿问题。经查,长潭西公司拥有的涉案土地使用权系以划拨方式取得,其购置成本主要为征地费用,故原审法院依据长潭西公司之申请调取的同地段相同面积土地的征地费用可认定为该土地使用权的价值。长潭西公司主张一审法院认定的征地费标准过低,但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故对长潭西公司的该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本案中,长韶娄公司修建的赤江互通部分工程附着于长潭西公司的土地红线范围内,形成了永久占用之事实,在判定永久占用土地之赔偿金额时,应考虑如下因素:1、依据澳门凯旋公司与湖南省交通厅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长潭西公司仅对涉案被占用土地享有有期限的土地使用权,即其享有之权利不具有永久性。2、涉案土地使用权至今仍在长潭西公司名下,属于长潭西公司的资产,即长潭西公司并未因长韶娄公司的占用行为而完全丧失土地使用权。3、赤江互通连接长潭西及长韶娄两条高速公司,未纳入长韶娄公司的收费里程,长潭西公司与长韶娄公司均可从中受益。基于以上因素,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本院酌定由长韶娄公司按同地段征地费用之80%赔偿长潭西公司主张之永久占用土地部分的损失,即71.49亩×69779.84元/亩×80%=3990848.6元。
综上,长韶娄公司临时和永久占用的土地应当赔偿长潭西公司6367784元。
二、关于长潭西公司要求长韶娄公司赔偿其毁坏1.49公里所涉排水工程、防护工程、绿化工程、涵洞接线工程及交通安全工程的损失及长韶娄公司对其毁坏但之后已修复的营运主线1.49公里进行竣工验收并承担质量保证责任的问题。经查,长韶娄公司在修建赤江互通过程中,毁损了1.49公里公路及附属排水工程、防护工程、绿化工程、涵洞接线工程及交通安全工程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六条规定,“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故依照法律规定,毁损公路及附属设施的应当承担修复、改建的责任。根据查明的事实,在赤江互通建设工程完成后,长韶娄公司即对该部分高速公路及附属设施进行了修复和改建,长潭西公司之后接收修复、改建后的公路及附属设施并使用至今。该事实表明长韶娄公司对其毁损的公路附属设施已承担了修复、改建的民事责任,长潭西公司因公路附属设施被毁的损失基本得到弥补,并已实际使用修复、改建后的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其要求长潭西公司对被毁之公路附属设施按重置价格进行全额赔偿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如长潭西公司认为长韶娄公司修复、改建之公路附属设施低于原有的技术标准或给其造成其他损害,可另行主张权利。
长韶娄公司上诉主张其不是已修复的路基路面的竣工验收主体,长潭西公司要求其承担竣工验收责任没有法律依据。本院认为,根据《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公路工程的)交工验收由项目法人负责。竣工验收由交通主管部门按项目管理权限负责”。长韶娄公司不是涉案公路工程的竣工验收主体,长潭西公司要求长韶娄公司对涉案公路进行竣工验收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驳回。
三、关于长潭西公司要求长韶娄公司就其毁坏天桥和广告牌等设施赔偿的问题。长韶娄公司在上的肖家冲立体交叉桥一座及两座立柱广告牌,该桥梁及广告牌均属长潭西公司的资产,长韶娄公司的行为给长潭西公司造成损害,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长韶娄公司虽主张其已修建跨长潭西的医专路天桥替代原有天桥功能。但经查,该天桥并非在原处重建,建成后亦未交付长潭西公司,故不能认定该天桥是对被拆除天桥的恢复和重建,长韶娄公司的该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根据北京建友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作出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报告》鉴定结论等判定长韶娄公司毁坏天桥和广告牌等设施共计赔偿566665.98+221760+360000=1148425.98元无不妥,本院予以维持。
四、关于长潭西公司要求长韶娄公司赔偿其施工期间影响通行费收入所造成损失的问题。因长韶娄公司在赤江互通建设期间,为修建了便道,基本上保证了通行条件。长潭西公司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长韶娄公司在施工期间影响其通行费收入及给其造成损失的具体数额,亦不能证明车流量的增减与赤江互通建设间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故对长潭西公司的该项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长韶娄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上诉人长潭西公司的上诉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01民初1118号民事判决之第二项;
二、撤销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01民初1118号民事判决之第三项、第五项;
三、变更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01民初1118号民事判决之第一项为:限湖南长韶娄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湖南凯旋长潭西线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赔偿土地占用费6367784元;
四、变更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01民初1118号民事判决之第四项为:湖南长韶娄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对其修复的营运主线1.49公里依据有关行业规范向湖南凯旋长潭西线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承担质量保证责任;
五、驳回湖南凯旋长潭西线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851961元,鉴定费249740元,合计1101701元,由湖南凯旋长潭西线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负担550850.5元,由湖南长韶娄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负担550850.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51961元,由湖南凯旋长潭西线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负担511176.6元,湖南长韶娄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负担340784.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曾志红
审判员 唐雨松
审判员 陈盎然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胡翔俊
再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571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湖南凯旋长潭西线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新姚南路222号御邦国际广场906室。
法定代表人:刘开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健,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雪,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湖南长韶娄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含浦街道大坡村长韶娄高速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吴月鸿,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亚萍,湖南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乾良,湖南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湖南凯旋长潭西线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潭西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湖南长韶娄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韶娄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湘民终8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长潭西公司申请再审称,1.原判决认定“长韶娄公司已修复长潭西高速公路1.49公里附属设施”,缺乏证据证明。长潭西公司提交的新证据《关于当时修建长韶娄高速赤江互通与长潭西高速交叉相接出现多种问题的报告》(附件包括联系函及现场照片)可以证明长韶娄公司未完成排水、绿化等工程的修复义务。原判决认定长韶娄公司已修复1.49公里附属设施即无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法律错误。2.原判决认定长韶娄公司修建的便道“基本上保障了通行条件”缺乏证据证明。长沙金翔公路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做出的《关于<长潭西高速公路赤江互通施工组织方案>的咨询报告》表明临时便道的设计速度、路基宽度均远远低于长潭西高速原道路设计标准,无法满足长潭西高速的通行能力。是否修建便道与是否赔偿土地占用损失没有关联性,原判决以长韶娄公司修建了临时便道为由,将临时占地损失赔偿酌减至20%,适用法律错误。3.原判决未支持长潭西公司关于长潭西高速通行费损失的主张适用法律错误,一审法院未对通行费损失进行鉴定,长潭西公司现有新证据《鉴定委托询问函》及回函证明北京华融路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可以对通行费损失进行鉴定。4.原判决全盘采信鉴定意见,按2004年修建时造价而非2014年财产被损毁时的重置价格计算被损毁天桥及附属设施的损失,无法反映工程损毁时长潭西公司遭受的实际损失,适用法律错误。5.长潭西公司在《上诉状》中明确提出请求对案涉工程损毁时的造价进行重新鉴定,但原判决未对长潭西公司要求重新鉴定的第2项、第3项上诉请求作任何分析认定,构成遗漏当事人的诉讼请求。6.原判决在计算临时占地面积赔偿数额时扣除永久占地面积部分,适用法律错误。原判决以联丰市政配套用地征地补偿标准69779.84元/亩认定本案永久占地赔偿金额,适用法律错误。原判决认为长潭西公司土地使用权未完全丧失,其可从互通工程中受益,进而将永久占地赔偿酌减为80%,适用法律错误。7.长潭西公司诉请长韶娄公司对其损坏后修复的工程而非涉案公路整体工程进行验收,原判决认定长韶娄公司并非法律规定的长潭西高速竣工验收主体故不承担验收义务,系适用法律错误。综上,长潭西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十一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长韶娄公司提交意见称,1.长韶娄公司已经完成长潭西高速公路1.49公里附属设施的修复和改建,没有对长潭西公司造成损害,不应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2.长潭西公司被拆除的天桥已经由长韶娄公司进行了修复和改建,且无需长潭西公司另行重置,没有造成长潭西公司的经济损失,无需按照2014年造价标准启动附属设施造价评估鉴定程序。3.长韶娄公司修建的便道长潭西公司一直在正常使用,未产生任何通行障碍,能够充分满足长潭西公司通行要求,长潭西公司关于通行费损失的再审申请事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长潭西公司一审撤回“通行费损失”的鉴定申请,现又以鉴定事由申请再审,实属滥用诉权。4.关于临时占用土地赔偿的问题,临时占用长潭西高速红线内土地修建赤江互通,并不会造成土地减少或灭失,更不会产生土地经济损失,且长韶娄公司修建了便道,可以保证长潭西高速车辆通行,原判决认定长韶娄公司承担20%赔偿款,适用法律正确。长潭西公司存在将临时占地面积和永久占地面积进行重复计算的问题,原判决将永久占用土地面积扣除,符合客观事实。根据与案涉土地相近的联丰市政配套用地征地补偿标准计算永久性占地赔偿金额,公平公正。案涉永久性占用土地仍然登记在长潭西公司名下,建成的赤江互通没有计入长韶娄公司的收费里程,且长潭西公司实际也在受益,原判决酌定减免长韶娄公司20%赔偿责任,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5.长韶娄公司已经完成赤江互通工程路面、天桥、交安工程等附属设施的交工验收,竣工验收应由交通主管部门负责,长韶娄公司不是竣工验收的责任主体。6.长韶娄公司已履行完毕原判决内容,长潭西公司已经收到全部判决款项8281611.88元。7.本案纠纷的实质是长潭西公司与湖南省交通运输厅之间的特许经营权合同纠纷,该纠纷已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受理并作出部分裁决,裁决书明确解除长潭西公司与湖南省交通运输厅的《特许经营权合同》,长潭西公司已向湖南省交通运输厅主张权利,如再对长韶娄公司主张赔偿,将会重复受益。综上,请求驳回长潭西公司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事由均不能成立,具体分述如下。
(一)关于是否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的问题。长潭西公司申请再审提交《关于当时修建长韶娄高速赤江互通与长潭西高速交叉相接出现多种问题的报告》,拟证明长韶娄公司未完成排水、绿化等工程的修复义务。经查,该报告系长潭西公司单方制作形成,长韶娄公司未予认可。在长潭西公司未提供其他证据佐证其主张的情况下,不应采信。此外,长潭西公司还提交了《鉴定委托询问函》以及北京华融路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委托询问函回函》,拟证明存在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可以对通行费损失及因果关系进行鉴定。因原审查明长韶娄公司已修建便道基本保障了长潭西高速公路正常使用,未造成通行障碍,故在长潭西公司未能提供反驳证据的情况下,本案再审审查阶段对通行费损失进行鉴定并无实质意义,不应准许。因此,长潭西公司关于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
(二)关于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是否缺乏证据证明的问题。长潭西公司申请再审主张长韶娄公司未修复长潭西高速公路1.49公里附属设施,未完成排水、绿化等工程。本院认为,因长韶娄公司在一审诉讼期间提交了“工程变更令”等证据,并经长潭西公司质证,原判决予以采信,并据此认定在赤江互通建设工程完工后,长韶娄公司已对长潭西高速公路1.49公里公路附属设施进行了修复和改建,并完成了排水、绿化等工程,有事实依据。同时,原判决亦释明,长潭西公司如认为长韶娄公司修复、改建之公路附属设施低于原有技术标准或给其造成其他损害,可另行主张权利,已为其预留救济途径。长潭西公司关于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
(三)关于原判决适用法律是否确有错误的问题。第一,长潭西公司再审申请称,原判决认定长韶娄公司已修复长潭西高速公路1.49公里附属设施即无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且长韶娄公司不承担验收义务,适用法律错误。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本案中,原判决认定长韶娄公司已对该路段进行修复,长潭西公司已实际使用,且明确长潭西公司如认为已修复、改建的公路附属设施低于原有技术标准或造成其他损害,可另行主张权利。故原判决未再支持损害赔偿请求,并无不当。此外,《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第六条规定,交工验收由项目法人负责。竣工验收由交通主管部门按项目管理权限负责。本案中,湖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作出的《关于新建长韶娄高速公路赤江互通穿越长潭西高速公路行政许可的批复》明确,因工程施工对长潭西高速公路路产设施损毁的修复由路政湘潭管理处负责验收,长潭西公司参加,验收费用由长韶娄公司承担。故原判决认定竣工验收应由交通主管部门负责,长韶娄公司不是涉案公路工程的竣工验收主体,亦无不当。第二,长潭西公司申请再审主张原判决在计算临时占地损失时扣除永久占地损失,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中,长韶娄公司在建设过程中占用土地122.424亩,其中永久占用土地71.49亩。因长潭西公司主张的临时占用土地面积实质上包含有其主张的永久占用土地面积部分,故原判决将永久占用土地面积从临时占用土地面积中予以扣除,以避免重复赔偿,并无不当。长潭西公司申请再审又主张,原判决因已修建临时便道,将临时占地损失赔偿酌减至20%,适用法律错误。因原判决已查明长韶娄公司修建的临时便道基本上保证了长潭西高速公路的通行条件,且临时占用公路的损害赔偿应当主要考虑对公路通行造成的实质妨碍,故原判决基于上述事实将临时占地损失赔偿酌减至20%,并无不当。长潭西公司申请再审还主张,原判决计算永久占地损失时适用联丰市政配套用地征收补偿标准,并将损失酌减为80%,适用法律错误。本院认为,本案中,长潭西公司土地系以划拨方式取得,主要成本为征地费用,原判决基于上述事实并综合考虑土地使用权剩余期限、土地使用权仍登记长潭西公司名下、长潭西公司亦可从赤江互通修建受益等因素,酌情确定损失赔偿数额,并无不当。第三,长潭西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判决未支持通行费损失请求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中,案涉高速公路系政府授权修建,从整体规划来看,满足了湖南省内交通的扩容和提速,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在修建赤江互通过程中,即使对赤江互通工程路段的高速通行产生一定影响,无论对于驾驶者还是运营方均应在一定程度上予以容忍。且长韶娄公司修建的便道虽然与长潭西高速公路的设计标准不完全一致,但属于高速公路修建临时便道的通常情形,基本保障长潭西高速公路正常使用,未产生通行障碍,故长潭西公司主张按照年预计增加12%的收费计算修建赤江互通过程中的运营损失,事实依据不足。原判决未支持长潭西公司的通行费损失,并无不当。第四,长潭西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判决采信鉴定意见,按照2004年修建时造价而非2014年财产被损毁时重置价格计算被损毁天桥及附属设施损失,适用法律错误。因一审诉讼过程中,长潭西公司申请对其被损毁的天桥和广告牌等设施的价值进行鉴定,后经双方抽签确定并经一审法院依法委托北京建友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进行了鉴定。原判决依据鉴定意见参照修建造价予以补偿并无不当。长潭西公司申请再审主张按照重置价格补偿,但未能提供事实依据,其再审申请主张不能成立。综上,长潭西公司关于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再审申请事由均不能成立。
(四)关于原判决是否存在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案件主要证据的问题。长潭西公司申请再审主张人民法院应当对通行费损失进行鉴定,并由长韶娄公司进行赔偿。如前所述,因长潭西公司要求对通行费损失进行鉴定并无实质意义,故无需就此问题进行鉴定。长潭西公司关于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案件主要证据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
(五)关于原判决是否存在遗漏诉讼请求的问题。长潭西公司申请再审主张二审法院未就其关于重新对肖家冲立体交叉桥损毁时的造价进行鉴定、对1.49公里附属设施损毁时的造价进行鉴定的上诉请求作分析认定,构成遗漏诉讼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一项规定的诉讼请求,主要包括一审诉讼请求、二审上诉请求。原判决未予支持鉴定申请并不构成遗漏诉讼请求。长潭西公司关于原判决存在遗漏诉讼请求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湖南凯旋长潭西线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颖新
审判员 黄西武
审判员 肖 芳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梁滨
书记员崔佳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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