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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需要提高刑罚以打击收买被拐卖妇女罪


在全国人民都在满怀期待准备迎接新年的到来时,有则关于“徐州丰县一女子生育八孩”的事件正迅速登上热搜榜并愈演愈烈,截至本文着笔之时,该案最新动态是经公安机关侦查,董某民涉嫌非法拘禁罪,桑某妞、时某忠涉嫌拐卖妇女罪,上述三人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具体案件经过在此不做详细展开,但该案件也引起了法学界对“应否提高收买被拐卖妇女这一犯罪行为之刑罚”的激烈争鸣。很多优秀学者和专业教授都发表了自己的看法,即从立法上,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应否提高法定刑?我个人认为不应该提高法定刑,具体有以下几点思考。

  在全国人民都在满怀期待准备迎接新年的到来时,有则关于“徐州丰县一女子生育八孩”的事件正迅速登上热搜榜并愈演愈烈,截至本文着笔之时,该案最新动态是经公安机关侦查,董某民涉嫌非法拘禁罪,桑某妞、时某忠涉嫌拐卖妇女罪,上述三人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具体案件经过在此不做详细展开,但该案件也引起了法学界对“应否提高收买被拐卖妇女这一犯罪行为之刑罚”的激烈争鸣。很多优秀学者和专业教授都发表了自己的看法,即从立法上,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应否提高法定刑?我个人认为不应该提高法定刑,具体有以下几点思考。

  一、从立法条文角度分析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关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量刑标准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而其对向犯拐卖妇女儿童罪的量刑标准为:拐卖妇女、儿童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条文所列八种加重情节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单从此两条的对比来看就会让人觉得买卖不同罪甚至严重不平衡,这也正是让网友们不解并觉得气愤的地方,甚至还有网友对比刑法关于买卖野生动物的相关法条,认为买卖一只鸟都比买卖人判得严重,进而得出“人不如鸟、人不如物”的偏激观点。

  事实真是这样吗?出卖罪和收买罪为什么会有如此大的量刑差距,究其根本则在于其目的。出卖罪的根本目的在于“卖”,即便有一些其他违法行为也均是为了完成“卖”这个目的,因此可以合并吸收到出卖罪的犯罪行为内,从而使得基准刑便在五年以上,最高可至死刑。而收买罪的犯罪行为自买到手即既遂,后面为了控制被拐者实施的一系列行为都应当与单独的收买罪独立开来,数罪并罚。单看第二百四十一条确实觉得收买罪量刑过轻,但当收买者将妇女买到手后,大多是为了结婚生子,其中就大概率会产生强奸、非法拘禁等其他暴力犯罪,而后面几款对于数罪并罚的量刑也并不低。结合第二百四十一条其余六款的量刑,则可以中和收买罪基准刑较低的问题。如果没有其他暴力犯罪,甚至有买到手是为了解救且不阻拦被拐者回家的部分“善意收买者”,虽然这种情形少,但也不是完全没有可能性,此时收买者的犯罪行为主观恶性就小很多,那么判三年以下也是符合罪行相适应的原则的。

  因此我个人认为从立法角度来说,当对收买罪和拐卖罪的刑法立法都做到综合评价时,就可以更完善的考虑到现阶段立法所保护的法益,即使不提高法定刑也能更好的利用法律,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稳定性。

  二、从刑法保护法益角度分析

  刑法上有很多对向犯,对向犯的含义是指两个犯罪行为之间具有关联性、对立性。但刑法中很多对向犯的处罚也不一样,如重婚,买卖淫秽物品等行为就只处罚重婚一方和出卖淫秽物品一方;买卖枪支、买卖假币等行为则属于双方都处罚的对向犯类型,且其各自刑罚在刑法条文中也相差不大。但为什么拐卖妇女儿童罪和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同样也作为对向犯,量刑却有如此大的悬殊呢?

  本身刑法量刑就是按照犯罪行为所侵犯的法益、造成的损害结果严重程度等来规定的,所以大部分人判断一个罪名严不严重最直观的感受就是有没有被判实刑,判了几年。当看到“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和刑法另一条关于野生动物的保护相关的法条“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量刑差别时,也就有了大部分人气愤的点,觉得买卖一个人还不如买卖一只鸟判得重,人不如鸟。一时间更使得好像只有将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刑罚提升到五年以上甚至更高才能显示出人比鸟贵重。

  其实从刑法保护法益的角度来分析或许对这两个罪名就会有更深刻的理解。犯罪人买卖野生动物侵犯的是生物物种多样性、破坏生态平衡,或者会杀害野生动物,侵害野生动物的生命权。但这些法益在刑法条文中定罪量刑并未区分特别详细,有关野生动物的法律依据也大多是参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定罪处罚。如果将基准刑定得很低,那么将造成违法成本低,买卖更加肆意的情形。而现阶段立法的量刑标准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起到威慑作用,能够通过违法成本高的立法理念来尽可能多的规避买卖野生动物的行为。被拐卖妇女、儿童虽与野生动物都为生命个体,也拥有生命健康权,但刑法却不止一条法律维护其权益,如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保护的是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强奸罪、强制猥亵罪保护的是人的性自主权;非法拘禁罪、绑架罪保护的是人的自由权等等。所以虽然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同样也侵害了被拐者的相关权益,但如果只是单纯的收买行为,其实只是侵害了被拐卖妇女的自由权的,且单纯的收买行为也并不是侵犯其自由权的首要原因,被拐者自被拐到手后,其自由权就已经受到了侵犯,收买行为是侵犯状态的继续。由此可见,并不是被拐卖妇女的命就不值钱,而是刑法通过全方位多角度的法条已经尽可能多的来对其进行保护,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也提及如除单纯的收买行为外还有其他的犯罪行为时,将与其他犯罪数罪并罚。所以还是要对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这一罪名的量刑综合评价。不考虑立法环境而一味的将人和动物作比较,其实是犯了刑法上类推解释的错误。这也是不利于刑法的实施的。

  三、从执法角度分析

  此事件发酵后,有学者专门以裁判文书网上收录的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文书为数据进行了实际研究。其中有三个结论值得注意:一是很多案件都是一审终结鲜有上诉;二是绝大多数案件仅以本罪单处刑罚,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所提到的数罪并罚类型在调研的判决书中所占比例不大;三是缓刑适用比例高,甚至还存在收买人免于刑事处罚的案件。

  经调查,收买被拐卖妇女大多是为了结婚或者生子,出于人的本能被拐后应当有激烈的挣扎反抗逃跑等行为,但为何只有寥寥无几的案件被处以数罪并罚?剩余案件中,这些被拐卖的妇女难道就从未受到强奸、非法拘禁等伤害吗?不仅如此,在最高刑为三年有期徒刑的刑罚面前竟然大多以缓刑判决而终。到底是证据不足还是并未真正从严打击我们不得而知,但可以知道的是,收买被拐卖妇女罪在目前阶段的中国客观上呈现严重打击不力的情况。

  部分学者想通过传递“买卖同罪”的观念,通过对个罪刑罚的提高来解决收买妇女儿童问题是脱离中国司法实际的。对于拐卖频发,人口众多的中国来说,惩罚面大小比惩罚力大小更重要。如果真的寄希望于通过提高刑罚来解救妇女,将基准刑提高到5年及以上,那么每一位执法人员在解救妇女时可能都会思考将拐卖者判处实刑能否真正的解救被拐卖妇女,电影《盲山》的女主人公无法逃离山区,除了收买者一家实施的非法行为外,更有全村其他村民的“帮助”,他们都秉承着“大家的媳妇都是买来的,今天不帮别人,明天就没人帮自己”的观念一致对外。收买罪本就打击不力,若主张提高法定刑,那么一旦因为收买行为被判处较重的实行,被拐卖妇女甚至执法人员都很有可能面临报复,而其他未被司法机关处理的收买者可能会以更团结的力量对外,更有甚者还会以更残忍的手段会伤害被拐卖妇女本身。也会更加隐蔽自己的收买行为。惩罚面就会更小更窄,更不利于解救被拐卖妇女。但现阶段三年以下的立法规定给了执法人员一定的空间安全解救妇女,既保证了被拐卖妇女和自身的安全,也可以惩处收买者,打击了违法犯罪,惩罚面上现阶段的法定刑就比提高法定刑后广得多。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刑法从来不是以惩罚损害行为为目的,而是以预防损害结果发生为目的。再重的刑罚通过文字规定成法律时,只是成立了一条条白纸黑字的罪名,当世界上再无一个人犯罪这种最理想主义状态发生时,这些法律也就成为了一纸空文。现在此种现象之所以没有发生,正是因为干巴巴的文字并未能起到真正的威慑作用,事实上仍有各式各样的犯罪每天正在发生着。拐卖、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也并未因为刑法的严酷量刑而减少犯罪率。因此法律只有切实执行到位才具有实际意义,所以从执法角度来说,主张提高刑罚,不如思考如何更好的执行法律。

  被拐妇女的命运与我们每一个人都息息相关,想要有效减少此类事件的发生,除了要在全社会普及法律知识,尽可能让更多的人培养法治思维,从源头上减少犯罪率外,还能做的一点就是加大婚姻家庭内部犯罪的惩罚力度。婚姻关系在现阶段的中国来说总能成为打击违法犯罪的一个有力规避手段,可以成为轻罪轻罚的重要理由。家庭暴力,争吵甚至伤人等行为一旦被冠以“他们是夫妻”的头衔后,好像一切都变得容易原谅一点。《盲山》女主人公离逃跑成功最近的一次就是已经坐上了去镇上的大巴车,却在车上被收买者及同村其他壮力将车拦停,以“这是他媳妇”“人家夫妻吵架而已”等说辞让一些本有意救援的陌生人也都开始迟疑,也将女人公再次硬生生的拉回了深渊。拐卖妇女本就性质恶劣的犯罪,更不应以结了婚有了孩子、需要维持婚姻稳定等荒谬的理由为借口肆无忌惮的伤害。比起单纯的主张提高收买罪的法定刑,如果能加大婚姻家庭内部犯罪的惩罚力度,更能传达“任何人以任何形式任何程度的伤害他人都受到法律制裁”的理念,在被收买女性未被成功解救之前,这也未尝不是对其的一种保护呢?

  现在互联网发展越来越快,全国各地以及世界上发生的各种事件可以通过互联网迅速传播,近年来更是有“网络法官”这一说辞,一旦有一些违背道德观念,颠覆社会舆论的案件发生,网上就有很多网友呼吁引导对犯罪人实施重型。似乎重刑主义是灵丹妙药,只有人死了才可一了百了解心头之恨。但如果只是一味的通过提高刑罚来达到减少犯罪的目的,刑法也将失去威慑力,并且需要付出的代价可能更甚于犯罪本身所产生的危害。

  主张不提高法定刑并不是漠视妇女儿童生命健康权益,不关心被拐卖妇女命运,更不是帮助犯罪分子洗罪开脱。社会在不断发展,法律也需不断健全。当法律无法更好的解决社会问题时,我们每一个法律人应当做的不是试图通过水涨船高的逻辑来呼吁修改立法,而应潜心研究相应的对策,使得法律更好的服务于大众,服务于社会,服务于司法制度,如此才可更好推动司法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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