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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前世今生


1995年6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其中增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当时,商业银行被推向市场,民间融资在一定程度放开,并以高回报吸收公众存款,导致银行吸储能力下降,加上市场调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应运而生。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历史沿革

  1995年6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其中增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当时,商业银行被推向市场,民间融资在一定程度放开,并以高回报吸收公众存款,导致银行吸储能力下降,加上市场调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应运而生。

  在1998年,国务院通过了《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概念进行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的活动。

  在1999年,中国人民银行出台《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99〕41号),把非法集资的特点概括为“四性”。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颁布的《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对“四性”进行了修改完善,首次以司法解释确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行为的“四性”: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和社会性。

二、刑法修正案(十一)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修改的背景

  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其中第十二条将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修改为: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居于基础性、保障性地位,对于打击犯罪、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总体看,现行刑法适应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总体情况和预防、惩治犯罪的需要。但我们也要看到,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完善,改革开放进入深水区,各种新型金融工具不断丰富着我国的金融市场,我国的金融体制与过去相比在很多方面做了配套改革。当前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引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面对新时代,结合我国金融市场发展实际,党中央金融市场秩序方面的刑法治理和保护提出了明确要求。因此,全国人大根据新任务、新要求、新情况对刑法作出局部调整,所谓恰逢其时。以下通过一些数据分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情况。

  

图一 全国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犯罪案件数量

数据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数据截止时间 2022.3.10

  

图二 湖南省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犯罪案件数量

数据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数据截止时间 2022.3.10

  

图三 全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数量(按年度统计)

数据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数据截止时间 2022.3.10

  由图一可以发现,全国范围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在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犯罪案件中排名第一,并且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在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犯罪案件中占比达到60.8%。图二是湖南省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犯罪案件数量,从中可以知道,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在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犯罪案件中排名第一,并且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在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犯罪案件中占比达到52%。由图三可以看出来近10年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不断增长,2021年数量比较低,应该是由于数据是在2022年初收集的,2021年的数据还没有全部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

  从以上数据可以,我国目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案件多发,形势比较严峻。近10年来一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在本地区甚至全国都造成了巨大影响,例如“e租宝”案件,打着“网络金融”的旗号上线运营,相关犯罪嫌疑人非法吸收公众资金的累计交易发生额达700多亿元,涉及投资人约90万名。昆明泛亚案,涉案金额430亿,牵涉20多省份22万投资人,相关公司及其自然人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罪名被判处刑罚。2021年底长沙市天心区法院对涉案金额逾8亿元的长沙爱之心养老公寓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进行宣判。爱之心养老公寓级别从原总经理倪建平、邹序金到一线业务员共83名被告人,一审分别被判处八年六个月至缓刑不等的刑期。爱之心养老公寓负责人干罗佳等人,因涉嫌集资诈骗罪,将由长沙中院审理。据澎湃新闻报道,爱之心养老公寓通过吸引老人来投资、购买床位并返利的方式,进行非法集资,发展了客户5792人次。2019年8月,爱之心公司无法偿还被害人到期本金息“爆雷”时,非吸金额已达 8.11亿元,其中6.07亿元资金未归还。

  全国人大为了进一步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保障金融改革,维护金融秩序,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利益,在刑法修正案(十一)中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进行了修改。其中量刑档次由原来的两个量刑档次增加到三个量刑档次,法定最高刑由十年有期徒刑提高到十五年,这体现出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将保持高压态势。

三、最高院司法解释对非吸数额的修改

  (一)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现状

  针对实践中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定罪和量刑情节认定标准掌握不统一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第3条区分个人犯罪和单位犯罪,分别从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吸收公众存款的人数以及经济损失数额三方面对此作出了具体规定。按照该规定,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就属于《刑法》第176条规定的“数额巨大”,其法定刑最低三年。这一量刑标准其实是沿用了2000年9月20日《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中的标准。而2000年中国GDP仅有1.21万亿美元,2019年已达到14.28万亿美元;2000年中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仅有3千余元人民币,2019年已超过3万元人民币。近20年来中国经济快速发展,在全球经济中的排名从2019年第六名发展到现在已成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现在对犯罪嫌疑人量刑还死守20年前的标准,其正当性难以让人们信服,难以实现量刑的公正。

  (二)金融体制现状

  成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需同时具备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四个要件。所谓非法性,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吸收资金,具体表现为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吸收资金和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两种。2019年1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出台《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认定非法集资的“非法性”,应当以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作为依据。对于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仅作原则性规定的,可以根据法律规定的精神并参考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制定的部门规章或者国家有关金融管理的规定、办法、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予以认定。”

  而从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20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改革的深度和广度前所未有,而金融领域也是改革的重点领域,社会融资规模从2002年的2万亿元人民币发展到2019年超过25万亿元人民币。中国金融也的发展,使得我们对金融的内涵和外延有了更深入的认识,从而我国金融体制也在不断的完善和发展之中,20年前构成“非法性”的行为,在今天不一定就是非法的,例如,对于企业间借贷效力,司法实务中,就经历了从“无效认定,严格处理”到“无效认定,灵活处理”,再到“审慎认定,可以有效”。而到现在,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金融体制的巨大变化,我们意识到再继续严格禁止企业间借贷,“实际上是侵犯了企业应有的合法权益”。

  (三)司法解释对非吸数额的修改

  法释[2010]18号第3条的明文规定,已经与中国当前的经济社会发展现状、金融体制现状不相适应。最高人民法院正是考虑到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现状以及相关的刑事政策,于2022年2月23日发布了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法释〔2022〕5号。修改后的《解释》大幅度提高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第一档入罪标准、第二档法定刑的“数额巨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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